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19號原 告 奕展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修方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8,911 元,是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