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27號原 告 順皇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鈞 訴訟代理人 吳典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勇驛、碩宇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 萬7,5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24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