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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2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27號

原告
順皇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鈞
訴訟代理人
吳典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勇驛、碩宇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 萬7,5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24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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