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32號原 告 相互活動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志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頂工程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