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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
    蘇錦秀
  • 法定代理人
    徐慧郁

  • 原告
    智理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英商寶華音響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36號原   告 智理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慧郁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被   告 英商寶華音響股份有限公司(B&W GROUP LTD) 法定代理人 傑佛瑞艾德華(Geoffrey Ivor Edwards) 訴訟代理人 楊德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89,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自民國109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原告違約金19,890元。經核原告第二項聲明係以一訴附帶請求違約金,依前揭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89,000元,應繳裁判費20,7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2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林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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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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