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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36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36號

原告
智理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慧郁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被告
英商寶華音響股份有限公司(B&W GROUP LTD)
法定代理人
傑佛瑞艾德華(Geoffrey Ivor Edwards)
訴訟代理人
楊德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89,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自民國109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原告違約金19,890元。經核原告第二項聲明係以一訴附帶請求違約金,依前揭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89,000元,應繳裁判費20,7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2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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