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64號原 告 翌宏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鄭敏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將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柒仟肆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