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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官
    孫曉青
  • 法定代理人
    鄭敏郎

  • 原告
    翌宏工程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64號原   告 翌宏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鄭敏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將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柒仟肆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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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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