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6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65號
- 原告
- 創易連網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翔禹
- 訴訟代理人
- 林淑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寰華科技有限公司、徐飛飛、吳金塗、賴玉玲、張恆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9萬1,800元,依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109年6月3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9元折算,為新臺幣274萬4,820 元(計算式:9萬1, 800元×29.9)。是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4萬4,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