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6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林宜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65號

原告
創易連網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禹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寰華科技有限公司、徐飛飛、吳金塗、賴玉玲、張恆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9萬1,800元,依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109年6月3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9元折算,為新臺幣274萬4,820 元(計算式:9萬1, 800元×29.9)。是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4萬4,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翊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