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7號原 告 張芯宸 梁嘉肜 被 告 鷹騰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鷺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本文、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3 項請求金錢給付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萬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88元;另訴之聲明第2 項則為回復其人格權之救濟方法,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共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3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