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9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94號
- 原告
- 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宗仁
- 訴訟代理人
- 陳士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德弘律師
- 被告
- 詠詮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綉櫻
- 被告
- 志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蜀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9萬9717元(即先位聲明第2 項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萬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