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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94號

給付保證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94號

原告
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宗仁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律師
被告
詠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綉櫻
被告
志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蜀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9萬9717元(即先位聲明第2 項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萬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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