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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2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28號

原告
中聯環境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力行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斐旻律師
訴訟代理人
沈曉玫律師
被告
汎宇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廷瑋
訴訟代理人
吳宏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被告於民國109 年9 月1 日之訴訟繫屬中解散,翁廷瑋並於調解程序以被告清算人之名義,提出民事委任書,可認屬承受訴訟之具體表示,且核無不合,應准其承受訴訟,先予敘明。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柒萬陸仟陸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貳仟叁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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