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28號原 告 中聯環境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力行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黃斐旻律師 沈曉玫律師 被 告 汎宇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廷瑋 訴訟代理人 吳宏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被告於民國109 年9 月1 日之訴訟繫屬中解散,翁廷瑋並於調解程序以被告清算人之名義,提出民事委任書,可認屬承受訴訟之具體表示,且核無不合,應准其承受訴訟,先予敘明。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柒萬陸仟陸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貳仟叁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