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2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28號
- 原告
- 中聯環境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力行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斐旻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沈曉玫律師
- 被告
- 汎宇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廷瑋
- 訴訟代理人
- 吳宏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被告於民國109 年9 月1 日之訴訟繫屬中解散,翁廷瑋並於調解程序以被告清算人之名義,提出民事委任書,可認屬承受訴訟之具體表示,且核無不合,應准其承受訴訟,先予敘明。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柒萬陸仟陸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貳仟叁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