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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55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55號

原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亦祥
被告
振旭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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