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號原 告 金閎發水產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慧 訴訟代理人 蕭人豪 被 告 薛蓓琪即國冠企業社 黃世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25元,扣除原告前繳20,206元,尚應補繳8,01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