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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陳世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號

原告
金閎發水產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慧
訴訟代理人
蕭人豪
被告
薛蓓琪即國冠企業社

      黃世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25元,扣除原告前繳20,206元,尚應補繳8,01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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