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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
    陳世源
  • 法定代理人
    林家慧

  • 原告
    金閎發水產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薛蓓琪即國冠企業社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號原   告 金閎發水產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慧 訴訟代理人 蕭人豪 被   告 薛蓓琪即國冠企業社 黃世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25元,扣除原告前繳20,206元,尚應補繳8,01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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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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