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號
- 原告
- 金閎發水產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家慧
- 訴訟代理人
- 蕭人豪
- 被告
- 薛蓓琪即國冠企業社
黃世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25元,扣除原告前繳20,206元,尚應補繳8,01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