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35號上 訴 人 毅傳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俊毅 上 訴 人 謝幸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柏齡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等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甚明。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 442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就給付金錢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又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刪除報導部分,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 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裁判費1,500 元,尚應補繳4,500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