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66號 原 告 黃筱瑜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複代理人 林柏丞 被 告 御香素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樓美美 被 告 樓文豪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律師 張伃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