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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19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吳佩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19號

原告
群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信長
被告
磊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幸
訴訟代理人
陳大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六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如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壹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如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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