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1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19號
- 原告
- 群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信長
- 被告
- 磊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家幸
- 訴訟代理人
- 陳大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六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如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壹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如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