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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2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28號

原告
順皇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鈞
訴訟代理人
吳典哲律師
被告
李勇驛
被告
碩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時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7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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