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3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維林軟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双林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新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福來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昇陽地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萬2,500元,應徵裁判費2萬805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