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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39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徐文瑞

上訴人
即原告
維林軟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双林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新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來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昇陽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萬2,500元,應徵裁判費2萬805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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