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維林軟體有限公司、甲○○、新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丙○○、昇陽地產有限公司、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維林軟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新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昇陽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應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05元,上開裁定業於同年12月13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