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8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80號
- 原告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黃立遠
- 訴訟代理人
- 李宜光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藹芸律師
- 被告
- 大坤水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再村
- 訴訟代理人
- 林玟岑律師
- 被告
- 趙大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O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09 年10月27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1月24日下午4 時宣判,惟因尚有調查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同年12月17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