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11號
- 原告
- 天福天美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采婕
- 訴訟代理人
- 羅嘉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敬恒律師
- 被告
- 李紹華
- 被告
- 月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佩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20條前段亦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月舍有限公司設在基隆市仁愛路,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之轄區,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對本件訴訟具有管轄權;而被告李紹華設籍在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且經特殊記事:「遷出國外」,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可徵本院就本件訴訟並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二、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