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9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明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宗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2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