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0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03號
- 原告
- 周衡湘
- 原告
- 吳德禮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謝心甯
- 被告
- 環視創富有限公司
- 被告
- 環視創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 兼上列二人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呂應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109年6月22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