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車輛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03號 原 告 周衡湘 吳德禮 共同送達代收人 謝心甯 被 告 環視創富有限公司 環視創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呂應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109年6月22日 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林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