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7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56,148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就本院第一審判決駁回其訴,全部不服,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請求被上訴人戊○○等人給付或確認損害賠償債權不存在之金額,如附表所示,合計新臺幣(下同)3,678,2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1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
三、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給付之訴或確認之訴之被上訴人 訴訟標的金額 編號 給付之訴或確認之訴之被上訴人 訴訟標的金額 1 戊○○ 702,059 15 子○○ 286,816 2 辛○○ 84,088 16 壬○○ 98,505 3 亥○○ 85,652 17 甲○○ 172,953 4 地○○ 126,559 18 林碧珠 86,273 5 庚○○ 237,003 19 吉祥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申○○) 313,000 6 未○○ 117,394 20 張揚美蓮 17,819 7 丙○○ 106,389 21 巳○○ 17,819 8 己○○ 138,370 22 卯○○ 17,819 9 乙○○ 94,950 23 寅○○ 35,638 10 丁○○ 72,450 24 午○○ 138,686 11 癸○○ 117,680 25 戌○○ 71,072 12 丑○○ 258,420 26 酉○○ 40,705 13 辰○○ 48,525 合計 3,678,242 14 天○○ 191,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