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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78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劉家昆

上訴人
即原告
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56,148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就本院第一審判決駁回其訴,全部不服,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請求被上訴人戊○○等人給付或確認損害賠償債權不存在之金額,如附表所示,合計新臺幣(下同)3,678,2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1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

三、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給付之訴或確認之訴之被上訴人 訴訟標的金額  編號 給付之訴或確認之訴之被上訴人 訴訟標的金額 1 戊○○ 702,059  15 子○○ 286,816 2 辛○○ 84,088  16 壬○○ 98,505 3 亥○○ 85,652  17 甲○○ 172,953 4 地○○ 126,559  18 林碧珠 86,273 5 庚○○ 237,003  19 吉祥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申○○) 313,000 6 未○○ 117,394  20 張揚美蓮 17,819 7 丙○○ 106,389  21 巳○○ 17,819 8 己○○ 138,370  22 卯○○ 17,819 9 乙○○ 94,950  23 寅○○ 35,638 10 丁○○ 72,450  24 午○○ 138,686 11 癸○○ 117,680  25 戌○○ 71,072 12 丑○○ 258,420  26 酉○○ 40,705 13 辰○○ 48,525  合計  3,678,242 14 天○○ 191,598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78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