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58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劉育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58號

原告
今友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杯
原告
太吉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菁菁
原告
愛米斯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中直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被告
安富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啟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於信託指示書正本用印,並偕同辦理撥付款項事宜等語,惟依原告所提出之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契約書第20條,約定就該契約涉訟時,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該約定條款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8頁),足認兩造間就本件履行契約之法律關係,已合意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