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8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力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莉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金全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3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4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