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林天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9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天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貫鼎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依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本院卷第42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 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