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2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23號
- 原告
- 蔡信雯
- 訴訟代理人
- 張桂真律師
- 被告
- 博大環球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品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向被告2 人請求連帶損害賠償,惟被告博大環球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址位於臺南市,被告陳品君之戶籍地則位於新北市泰山區,均非本院之轄區;參以兩造均陳稱希望將本件移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 紙附卷可參(本院卷第76頁)。爰依首開條文規定,依當事人之聲請,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