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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7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7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陞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刁建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枝盈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7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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