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李佳芳
- 法定代理人刁建民
- 被告陞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7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陞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刁建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枝盈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7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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