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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9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趙彥強

上訴人
即被告
倫心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紹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兆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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