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倫心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紹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兆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199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兆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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