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40號
- 原告
- 瑞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士鈞
- 原告
- 洪陳淑瑩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守煌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致睿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邱亮儒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童兆祥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符詠涵律師
- 被告
- 瑞芳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士琪
- 訴訟代理人
- 林政憲律師
林佳萱律師
伍思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本院前以被告於民國105年6月28日所召開之105年度股東常會所為減增資之決議(下稱系爭股東常會決議)是否無效或得撤銷,屬本件原告主張109年11月2日召開之股東臨時會(下稱系爭股東臨時會)決議得否以增減資後之股數為依據召開之前提問題,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上開系爭股東常會決議是否無效或得撤銷之爭議,業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見本院卷第464-469頁),是本件已無停止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