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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40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王沛雷

原告
瑞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士鈞
原告
洪陳淑瑩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致睿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亮儒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符詠涵律師
被告
瑞芳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士琪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林佳萱律師

伍思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本院前以被告於民國105年6月28日所召開之105年度股東常會所為減增資之決議(下稱系爭股東常會決議)是否無效或得撤銷,屬本件原告主張109年11月2日召開之股東臨時會(下稱系爭股東臨時會)決議得否以增減資後之股數為依據召開之前提問題,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上開系爭股東常會決議是否無效或得撤銷之爭議,業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見本院卷第464-469頁),是本件已無停止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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