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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59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59號

原告
台灣開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路志強
訴訟代理人
劉允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庭儀律師
被告
綠世界環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揚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然依兩造所訂「設備/ 材料銷售合約書」第17條,業已約定就該合約所生之紛爭,合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12594 號卷第7 頁),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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