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76號原 告 上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艾莉 訴訟代理人 李琳華律師 被 告 余枝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