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6號
- 上訴人
- 日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莉苹
- 被上訴人
- 陳尚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5/10,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
(一)上訴人提出本件上訴,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之。
(二)上訴人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㈠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5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上訴人應將上傳於YouTube 影音網站上如原判決附件三所示影片及文字(下稱系爭影片)永久刪除;㈢禁止被上訴人將系爭影片上傳至網際網路影音平台;㈣被上訴人應於蘋果日報及自由時報全國版頭版,以半版之版面,字體大小為24號標楷體,刊登如原判決附件一所載內容之道歉啟事1 日;㈤被上訴人應將原判決書全文及附件一所載之道歉啟事,拍攝成標題為「甲○○道歉啟事」之影音檔於YouTube 影音網站以其個人帳號連續公開發布7 日。經本院第一審判決命:㈠被上訴人應將原判決附件三所示影片中之標題「日央公司職場霸凌」及留言「是爛公司!」部分之文字刪除,並不得再於網際網路影音平台將上開標題及留言文字與附件三所示影片作不當連結;㈡被上訴人應於YouTube 影音網站,以其個人帳號,刊登原判決書全文及附件二道歉啟事,並加標題「甲○○道歉啟事」,連續7日。並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則如上訴人對原判決不利於其之部分全部不服,核上開聲明第㈠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0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上開聲明第㈡項至第㈣項,均屬名譽權被侵害之回復原狀方法,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 號裁定意旨參照),且訴訟標的為同一,無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之適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92元。如上訴人僅部分不服,亦請按不服程度,依上述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一併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到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