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2號
- 原告
- 王塗發
- 訴訟代理人
- 洪貴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偉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燕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胡珮琪律師
- 被告
- 點鑽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吳嘉沅
- 被告
- 人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陳雨欣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勝琛律師
高姿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5 月21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家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