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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2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劉家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2號

原告
王塗發
訴訟代理人
洪貴叁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偉勝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燕俐律師
訴訟代理人
胡珮琪律師
被告
點鑽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吳嘉沅
被告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雨欣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勝琛律師

      高姿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5 月21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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