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2號
- 上訴人
- 即
- 被上訴人
- 王塗發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點鑽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即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吳嘉沅
- 即上訴人
- 人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勝琛律師
高姿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7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王塗發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7,535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點鑽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吳嘉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王塗發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96,667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7,535元,未據王塗發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王塗發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點鑽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吳嘉沅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