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0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莊國良
- 被告
- 高力貿易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志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3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 │ ├────────┬──────┤ │ │ │利率(週年利率)│起迄期間 │ │ ├────┼────────┼──────┼───────────┤ │90萬 │3.75% │108 年12月1 │10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 │ │8,114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 │ │定儲指數月指標利│止 │,按左列利率10%;逾期 │ │ │率1.09%加碼利率 │ │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 │ │ │(週年利率) │ │利率20%計算 │ │ ├────────┤ │ │ │ │2.66%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