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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楊忠霖
  •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陳志瑋

  •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高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0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莊國良 被   告 高力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志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凱達 附表 ┌────┬───────────────┬───────────┐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 │ ├────────┬──────┤ │ │ │利率(週年利率)│起迄期間 │ │ ├────┼────────┼──────┼───────────┤ │90萬 │3.75% │108 年12月1 │10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 │ │8,114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 │ │定儲指數月指標利│止 │,按左列利率10%;逾期 │ │ │率1.09%加碼利率 │ │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 │ │ │(週年利率) │ │利率20%計算 │ │ ├────────┤ │ │ │ │2.6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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