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32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訴字第326號
- 原告
- 藝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怡芳
- 訴訟代理人
- 范翔智律師
- 被告
- 全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淳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8,444 元,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8年2 月10日送達予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送達證書(本院卷第39頁)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收文資料查詢表可佐(本院卷第47至53頁),依首揭規定及說明,原告之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