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李嘉慧
- 法定代理人郭怡芳、王淳富
- 原告藝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全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訴字第326號 原 告 藝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怡芳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被 告 全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淳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8,444 元,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3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8 年2 月10日送達予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送達證書(本院卷第39頁)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收文資料查詢表可佐(本院卷第47至53頁),依首揭規定及說明,原告之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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