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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326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李嘉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訴字第326號

原告
藝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怡芳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被告
全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淳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8,444 元,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8年2 月10日送達予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送達證書(本院卷第39頁)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收文資料查詢表可佐(本院卷第47至53頁),依首揭規定及說明,原告之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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