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8 日
- 當事人虹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張家瑋、三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珍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5號原 告 虹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瑋 原 告 三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珍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李怡潔律師 被 告 何文鐘 何珮綺 何品臻 郭素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李致詠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劉子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編號 應更正處 應更正之記載 1 原判決第1 頁第6 、27、32行;第2 頁第3 、5 、8 、 13、16、17、29行 原記載 三邦實業有限公司 更正後記載 三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