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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5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黃筠雅

原告
虹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瑋
原告
三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珍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怡潔律師
被告
何文鐘
被告
何珮綺
被告
何品臻
被告
郭素梅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致詠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劉子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應更正處 應更正之記載  1 原判決第1 頁第6 、27、32行;第2 頁第3 、5 、8 、 13、16、17、29行 原記載   三邦實業有限公司   更正後記載   三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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