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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
    黃筠雅

  • 當事人
    虹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三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何文鐘何珮綺何品臻郭素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5號原 告 虹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瑋 原 告 三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珍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李怡潔律師 被 告 何文鐘 何珮綺 何品臻 郭素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李致詠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劉子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編號 應更正處 應更正之記載 1 原判決第1 頁第6 、27、32行;第2 頁第3 、5 、8 、 13、16、17、29行 原記載 三邦實業有限公司 更正後記載 三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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