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5號
- 原告
- 虹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瑋
- 原告
- 三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珍妮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高奕驤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怡潔律師
- 被告
- 何文鐘
- 被告
- 何珮綺
- 被告
- 何品臻
- 被告
- 郭素梅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德壽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致詠律師
- 共同複代理人
- 劉子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應更正處 應更正之記載 1 原判決第1 頁第6 、27、32行;第2 頁第3 、5 、8 、 13、16、17、29行 原記載 三邦實業有限公司 更正後記載 三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