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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
    黃筠雅

  • 當事人
    何文鐘何珮綺何品臻郭素梅虹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三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5號上 訴 人 何文鐘 何珮綺 何品臻 郭素梅 被 上訴人 虹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瑋 被 上訴人 三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珍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8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8萬7,2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1,1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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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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