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8 日
- 當事人何文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5號上 訴 人 何文鐘 何珮綺 何品臻 郭素梅 被 上訴人 虹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瑋 被 上訴人 三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珍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8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8萬7,2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1,1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