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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5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黃筠雅

上訴人
何文鐘
上訴人
何珮綺
上訴人
何品臻
上訴人
郭素梅
被上訴人
虹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瑋
被上訴人
三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珍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8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8萬7,2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1,1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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