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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
    黃筠雅

  • 當事人
    何文鐘何珮綺何品臻郭素梅虹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三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5號 上 訴 人 何文鐘 何珮綺 何品臻 郭素梅 被 上訴人 虹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瑋 被 上訴人 三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珍妮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已於年同年月14日送達,惟上訴人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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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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