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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8號

確認合建契約法律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8號

原告
驪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弘
訴訟代理人
邱景睿律師
複代理人
徐瑞霞律師
被告
蓮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家凰
訴訟代理人
施中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建契約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預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捌拾肆萬柒仟貳佰叁拾壹元(即原告主張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見本院卷第231 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萬貳仟陸佰捌拾元,扣除已繳之裁判費叁萬柒仟叁佰叁拾叁元,原告尚應補繳拾萬伍仟叁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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