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8號
- 原告
- 驪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振弘
- 訴訟代理人
- 邱景睿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瑞霞律師
- 被告
- 蓮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家凰
- 訴訟代理人
- 施中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建契約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預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捌拾肆萬柒仟貳佰叁拾壹元(即原告主張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見本院卷第231 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萬貳仟陸佰捌拾元,扣除已繳之裁判費叁萬柒仟叁佰叁拾叁元,原告尚應補繳拾萬伍仟叁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