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合建契約法律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8號原 告 驪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弘 訴訟代理人 邱景睿律師 複 代理 人 徐瑞霞律師 被 告 蓮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家凰 訴訟代理人 施中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建契約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預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捌拾肆萬柒仟貳佰叁拾壹元(即原告主張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見本院卷第231 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萬貳仟陸佰捌拾元,扣除已繳之裁判費叁萬柒仟叁佰叁拾叁元,原告尚應補繳拾萬伍仟叁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