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8號
- 原告
- 驪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振弘
- 訴訟代理人
- 邱景睿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瑞霞律師
- 被告
- 蓮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家凰
- 訴訟代理人
- 施中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建契約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變更、擴張,惟未預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玖佰玖拾萬玖仟伍佰壹拾肆元(計算式:1484萬7231元+1506萬2283元=2990萬9514元;變更、追加部分已非附帶請求、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故其價額應合併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柒萬伍仟貳佰零捌元,扣除已繳之裁判費壹拾肆萬肆仟陸佰壹拾陸元,原告尚應補繳壹拾叁萬零伍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