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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合建契約法律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
    王沛雷
  • 法定代理人
    王振弘、郭家凰

  • 原告
    驪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蓮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8號原   告 驪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弘 訴訟代理人 邱景睿律師 複 代理 人 徐瑞霞律師 被   告 蓮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家凰 訴訟代理人 施中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建契約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變更、擴張,惟未預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玖佰玖拾萬玖仟伍佰壹拾肆元(計算式:1484萬7231元+1506萬2283元=2990萬9514元;變更、追加部分已非附帶請求、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故其價額應合併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柒萬伍仟貳佰零捌元,扣除已繳之裁判費壹拾肆萬肆仟陸佰壹拾陸元,原告尚應補繳壹拾叁萬零伍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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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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