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合建契約法律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8號原 告 驪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弘 訴訟代理人 邱景睿律師 複 代理 人 徐瑞霞律師 被 告 蓮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家凰 訴訟代理人 施中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建契約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變更、擴張,惟未預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玖佰玖拾萬玖仟伍佰壹拾肆元(計算式:1484萬7231元+1506萬2283元=2990萬9514元;變更、追加部分已非附帶請求、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故其價額應合併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柒萬伍仟貳佰零捌元,扣除已繳之裁判費壹拾肆萬肆仟陸佰壹拾陸元,原告尚應補繳壹拾叁萬零伍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