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號
- 原告
- 德島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怡靜
- 訴訟代理人
- 陳業鑫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宛葶律師
- 被告
- 黃烱毓
- 訴訟代理人
- 陳振東律師
- 複代理人
- 鄧凱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黃炯毓」之記載,應更正為「黃烱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