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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烱毓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德島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1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肆仟陸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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