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0號上 訴 人 張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科國際全方位商務中心有限公司、唐建中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貳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法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