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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0號

返還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0號

上訴人
張淯
訴訟代理人
張振興律師
被上訴人
東科國際全方位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唐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5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其上訴不合程式。本院於同年6月1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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