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0號
- 上訴人
- 張淯
- 訴訟代理人
- 張振興律師
-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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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唐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5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其上訴不合程式。本院於同年6月1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錫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