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張淯 訴訟代理人 張振興律師 被 上訴 人 東科國際全方位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唐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5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其上訴不合程式。本院於同年6月1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