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8號上 訴 人 李雅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曉齡即杏鑫商行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壹萬貳仟參佰柒拾玖元,應徵裁判費壹萬壹仟柒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日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