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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58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8號

上訴人
李雅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曉齡即杏鑫商行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壹萬貳仟參佰柒拾玖元,應徵裁判費壹萬壹仟柒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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