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5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8號
- 原告
- 李雅琪
- 被告
- 張曉齡即杏鑫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無權占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4 月2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逸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