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8號 原 告 李雅琪 被 告 張曉齡即杏鑫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無權占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0 年4 月2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