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9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林紫彤 被 告 鼎有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永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O九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09 年3 月24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31日下午4 時宣判,惟本件係被告未到庭,由原告聲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然被告於言詞辯論程序終結後具狀表明其因公司結束營業,未收受開庭通知而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請求本院再開辯論。是本院認本件尚有調查證據之必要,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同年4月1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賴佑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