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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29號

調整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林妙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29號

原告
合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宇
訴訟代理人
蔣美龍律師
被告
陳文德
訴訟代理人
張天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調整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原告就起訴之全體承租當事人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性,並有調取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87號卷宗以確認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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