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29號原 告 合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宇 訴訟代理人 蔣美龍律師 被 告 陳文德 訴訟代理人 張天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調整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原告就起訴之全體承租當事人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性,並有調取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87號卷宗以確認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