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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3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36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葉健中
被告
智立得國際有限公司(原名非要整合行銷有限公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王怡菱被 告 林勇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預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

查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上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被告不得抗告。原告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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