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36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葉健中 被 告 智立得國際有限公司(原名非要整合行銷有限公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王怡菱 被 告 林勇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預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 查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上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不得抗告。 原告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邱筱菱